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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知识

DNA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的限制

作者:广西专家助理 发布时间:2021-08-24 16:31:52 人气:57

从证明亲子关系存否的角度而言,运用DNA鉴定认定亲子关系,不单是发现真实的重要方法,更是柔性处理亲子纷争的有利工具。就作为发现真实的手段而言,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是各国亲子法的发展趋势。然而,进行DNA鉴定时,除考量其有用性与必要性,尚应从保障相关人人权及隐私的观点,合理限制亲子血缘鉴定的进行。例如,无法院之命令不得进行鉴定、当事人具有正当事由(如确定判决效力所及、有害于身体健康等)时得拒绝之。且DNA亲子鉴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福祉,为使其能获得正常的成长环境,运用上尚须考量子女利益与家庭安定性。就此而言,DNA鉴定本身仅为手段而非目的,若欠缺目的性支配,有时反而害及目的之达成。

 (一)DNA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的限制

就DNA亲子鉴定本身的限制而言,DNA鉴定诚属发现真实的重要方法,但有时亦不免于面临实质上的困难。申言之,“宪法”藉由保障隐私权,维护个人尊严及追求个人幸福,不但消极的禁止他人无端干预个人私领域(自由权),随着信息社会的发达,更积极赋予“控制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”(信息隐私权)。从而每个人均具有控制自己的信息的权利,享有不受公权力或他人不当的介入、干涉而自律决定的自由。是故学者认为法院于命当事人或第三人为DNA鉴定时,须以经证明曾于妻受胎期间内与之有性关系存在为前提,如尚未有显著事证得证明此前提事实,法院似不宜径命当事人或第三人为DNA鉴定。

(二)DNA 亲子鉴定在目的上之限制

运用DNA亲子鉴定处理亲子关系的纷争,必须基于保护个人尊严与家庭和谐,进而尊重个人之私生活与保障子女之福祉的前提。藉由司法程序一方面确定不安定的亲子关系,一方面预防亲子间继续产生纠纷,维系其和谐的共同生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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